主管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编辑出版:《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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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1
出 版 地:北京市
出版周期:月刊
期刊语种:中文
期刊开本:16开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2096-911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10-1219/F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化路径:从“政策合规”到“市场赋能”
一、引言:从“破”到“立”的制度演进
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走过近八年的实践历程。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权威学术刊物,《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始终关注这一制度从“破”到“立”的深刻转变。在制度运行初期,核心任务是“破”,即清理和废除那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和“潜规则”,重点针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优惠政策、指定交易、地方保护等手段形成的行政性垄断。然而,随着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法律框架,以及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正式实施,制度建设已进入深水区。当前的核心议题已不再仅仅是“合规与否”的底线审查,而是如何让审查工作从一种被动的、约束性的“政策合规”工具,升级为一种主动的、建设性的“市场赋能”机制。这一转变,不仅关系到反垄断执法与价格监管的效率,更直接影响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重塑。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深层困境:合规表象下的隐性壁垒
尽管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际运行中,公平竞争审查仍面临“纸面合规”与“实质公平”之间的鸿沟。许多地方在起草政策时,虽然形式上完成了“自我审查”,但往往通过技术性手段规避实质审查。例如,在产业政策中,将“特定区域”、“特定企业”的扶持政策包装成“符合国际惯例”的通用规则;在招标采购中,通过设置不合理的“业绩门槛”、“本地化要求”等隐性壁垒,排斥外来竞争者。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范畴,但由于其隐蔽性和“政策合理性”的外衣,传统的事后执法难以全面覆盖。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部分地方政府仍存在“GDP锦标赛”的路径依赖,认为通过优惠政策“扶持”本地龙头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捷径。这种思维与公平竞争审查所倡导的“竞争中性”原则存在根本冲突。因此,仅靠政策文本的“合规”审查,无法根除行政性垄断的土壤。市场监管总局在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必须将审查重点从“有没有审查”转向“审查得对不对”,从程序合规转向实质公平。这意味着,未来的审查工作必须引入经济学分析和竞争影响评估,量化政策对市场结构、价格信号及创新动力的真实影响。
三、制度升级:从“自我审查”到“刚性约束”+“智慧监管”
要突破上述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实现从“软约束”到“硬约束”的跨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这一转变的正式启动。条例不仅细化了审查标准,更明确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的刚性要求,并建立了第三方评估、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机制。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了真正实现“市场赋能”,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升级:
第一,强化外部监督与专业评估。单纯的“自我审查”容易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逻辑悖论。应大力推行“第三方独立审查”机制,由专业机构或反垄断学者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进行竞争评估。例如,在制定产业补贴、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等政策时,必须引入“竞争损害测试”,评估政策是否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或抑制潜在竞争。这种评估不仅关注短期价格波动,更关注长期的市场结构变化与创新抑制效应。
第二,构建“审查+执法”的协同闭环。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不应是“两张皮”。对于在审查中发现可能构成行政性垄断的政策,审查机构应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部门;而反垄断执法中发现的制度性漏洞,也应反馈至审查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的制度修订。这种协同机制已经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实践中初见成效。例如,在查处某地燃气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案件后,总局随即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行动,实现了“查办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第三,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管”。面对海量的政策文件,传统的人工审查效率低下且难以覆盖。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文件监测平台。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关键词抓取、语义分析以及竞争影响模型预测,自动识别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的政策。同时,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对高风险政策进行自动标记并推送至审查部门,这不仅能极大提升审查效率,更能有效遏制隐性壁垒的滋生。
四、反垄断与价格监管的协同:以“市场赋能”为共同目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化,离不开反垄断与价格监管的协同发力。在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审查机关不仅要关注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更应关注集中行为是否源于地方保护政策的“撮合”或“庇护”。例如,某些地方通过行政手段推动本地企业“强强联合”,表面上提升了产业集中度,实则可能形成区域性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在价格监管领域,要警惕“补贴大战”和“低价倾销”背后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例如,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提供极低的地价或电价,这种非市场化的价格信号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更构成了对未享受补贴企业的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五、结语:迈向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未来,在于其能否真正成为政府行为的一项“宪法性约束”。从“政策合规”到“市场赋能”,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升级,更是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它要求各级政府从“管理者”转变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的裁判员”。对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而言,持续跟踪这一制度的演进,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只有当每一项政策出台前都经过严格的竞争影响评估,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公平、透明的规则下展开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内生动力才能得到最充分的释放。这既是反垄断与价格监管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