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主管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编辑出版:《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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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1

出 版 地:北京市

出版周期:月刊

期刊语种:中文

期刊开本:16开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2096-911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10-1219/F

新质生产力视角下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范式转型与制度优化

一、引言: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时代回响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已从单纯的市场秩序维护工具,升格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制度支柱。《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权威学术平台,始终站在政策研究与执法实践的前沿。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以数据、算法、平台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要素深刻重塑市场结构,传统价格监管与反垄断规则面临“结构性失灵”的风险。如何在新发展格局下实现监管工具的创新与制度弹性的平衡,成为亟待破解的时代命题。

二、范式挑战:数字经济对传统监管框架的解构

(一)价格监管:从静态合规到动态博弈

传统价格法律法规侧重于对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显性违法行为的规制,其逻辑基础是“信息对称与理性人假设”。然而,在算法定价、大数据“杀熟”、动态折扣等新型价格行为中,经营者通过机器学习实现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精准画像,价格歧视从“粗放式”转向“个性化”。现行《价格法》对算法合谋、隐性价格协同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监管部门面临“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的三重困境。例如,平台企业利用统一算法进行“轴辐式”价格协调,其行为外观与独立决策高度相似,传统“意思联络”证明标准几近失效。

(二)反垄断: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再平衡

我国《反垄断法》历经2022年修订,新增“安全港”制度与“轴辐协议”条款,体现了立法者对数字经济特性的回应。但实践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市场份额门槛”在平台多边市场中的适用性存疑——微信、淘宝等超级平台在特定相关市场可能未达传统标准,却具备“守门人”式的市场控制力。此外,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扼杀式并购”的监管盲区: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往往低于申报标准,却可能消除潜在竞争。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虽引入“交易额”作为补充申报标准,但如何量化“潜在竞争损害”仍缺乏操作细则。

(三)公平竞争审查: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约束

自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清理废止各类妨碍统一市场的政策文件超10万件。然而,部分地方政府仍通过“政策洼地”争抢税源,以“一事一议”方式变相实施产业补贴。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从“软约束”向“硬约束”升级,但审查标准中的“例外规定”适用边界模糊——如何区分“促进创新”与“保护落后产能”,需要更精细化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例如,某地政府以“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为由给予特定企业购车补贴,虽形式上符合“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实质上却构成对统一市场的分割。

三、制度回应:构建全链条监管新范式

(一)事前合规: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引导

面对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与市场创新的无限性,构建“预防性监管”体系成为必然选择。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反垄断合规指南”已覆盖平台经济、原料药、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但合规激励机制的匮乏导致企业“纸面合规”现象严重。建议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守门人”义务清单制度,对超大型平台实施“合规承诺+定期审计”的强制合规义务,将合规成效纳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竞争评估考量因素。同时,探索“算法备案+压力测试”机制,要求企业提前报备定价算法的核心参数与学习逻辑,监管部门可通过模拟环境预判价格协同风险。

(二)事中执法:从个案威慑到类型化治理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与传导性,执法范式需从“发现-查处”转向“监测-预警-干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全国反垄断执法大数据平台”,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投诉举报数据、网络舆情数据,初步实现垄断行为的智能识别。下一步应重点突破“算法合谋”的电子证据固定技术,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构建价格歧视的消费者损害量化模型。在执法裁量上,建议引入“竞争损害等级”分类制度:对“轴辐协议”等新型垄断协议,适用“效果违法主义”而非“本身违法主义”,给予企业通过“效率抗辩”证明其行为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机会。

(三)事后修复:从行政处罚到竞争恢复

传统反垄断执法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为主要手段,但罚款金额往往低于违法收益,难以形成有效威慑。2024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个人责任条款”,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但仍缺乏“竞争恢复”的制度设计。建议借鉴美国“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并用的经验: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对附条件批准的案件设置“独立监督受托人”,确保剥离资产或开放接口等救济措施落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可要求违法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池”或“算法透明度报告制度”,从源头消除竞争障碍。

四、展望:迈向竞争法治的中国方案

站在新质生产力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交汇点,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正经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塑造”的历史性转变。未来的制度优化应聚焦三个维度:一是构建“算法时代”的价格行为规范体系,明确算法定价的透明度义务与消费者同意权;二是完善“守门人”制度的中国版本,在借鉴欧盟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国内平台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竞争格局;三是深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建立审查结果的司法救济渠道,让市场主体真正享有对歧视性政策的起诉权。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将继续发挥智库桥梁作用,推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深度对话。正如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工作部署中强调的:“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这既是反垄断执法的核心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