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价格协会
编辑出版:《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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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1
出 版 地:北京市
出版周期:月刊
期刊语种:中文
期刊开本:16开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2096-911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10-1219/F
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领域价格监管与反垄断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一、引言:数字浪潮下的监管新命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平台企业利用数据、算法、资本等优势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于成本销售以及扼杀式并购等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严重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权威学术刊物,《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始终站在政策研究与执法实践的前沿。本文旨在结合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的执法动态与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深入探讨平台经济领域价格监管与反垄断面临的独特挑战,并提出系统性的应对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竞争政策的现代化转型提供决策参考。
二、平台经济价格违法与垄断行为的新特征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价格监管与反垄断主要围绕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展开,如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作为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组织者,其价格行为呈现出高度复杂性、隐蔽性与技术依赖性。
首先,价格歧视的算法化。以“大数据杀熟”为代表,平台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消费历史、设备信息等海量数据,利用算法对不同用户实施差异化的定价策略。这种价格歧视并非基于成本差异,而是基于用户支付意愿的精准提取,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传统的事后价格检查手段往往难以发现。
其次,掠夺性定价的数字化。部分平台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甚至通过“补贴大战”进行恶性竞争。这种行为的认定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成本”以及如何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在平台经济中,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使得传统的成本定价理论面临挑战。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与“二选一”。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算法共谋,要求商家在竞争性平台间“站队”,实施独家交易。这种行为实质上构成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严重限制了商户的销售渠道自由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破坏了市场的开放性。
最后,“扼杀式并购”与经营者集中的新风险。大型平台企业频繁收购具有创新潜力的初创企业,通过“收购即消灭”的策略消除潜在竞争者。这类并购往往达不到法定的营业额申报标准,但却可能对市场创新和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对现有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现行法律框架的回应与制度创新
面对上述挑战,我国法律体系迅速作出回应。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明确将“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纳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并增加了对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的禁止性规定。这一修订为规制“大数据杀熟”和“二选一”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价格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数字经济中的价格标示要求,特别是针对网络交易中的价格促销、优惠券、红包等复杂定价方式,明确了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
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对特定平台企业的歧视性补贴、地方保护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平台经济的市场运行。
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执法机构开始关注交易额、用户数量、数据资产、创新能力等非营业额指标,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行为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对某大型平台收购某音乐版权公司的案件进行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批准,要求其放弃部分独家版权,体现了对“扼杀式并购”的审慎监管态度。
四、核心挑战:认定难、取证难与协同难
尽管法律框架不断完善,但在执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平台经济具有跨界竞争、网络效应、多边市场等特性,导致相关商品市场或地域市场的界定非常复杂。例如,一个社交平台是否与电商平台构成竞争?这直接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二是垄断协议认定中的算法共谋问题。平台企业之间可能通过共享算法、使用相同定价软件等方式实现“意思联络”,形成默示共谋。这种没有书面协议甚至没有直接沟通的共谋行为,使得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协议”概念难以适用。
三是证据获取与数据壁垒。平台企业掌握着核心的定价算法和用户数据,这些数据往往被视为商业秘密。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如何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获取并分析关键数据,是技术上的巨大挑战。
四是监管协调与跨境执法。平台企业往往业务多元、跨地域经营,涉及价格监管、反垄断、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工信部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同时,跨境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执法还面临国际司法协作的难题。
五、应对路径:构建系统化的数字竞争监管体系
为有效应对上述挑战,必须构建一套系统化、专业化、智能化的数字竞争监管体系。
第一,强化事前监管与合规指导。推动建立平台企业“合规承诺”与“合规审计”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应发布更加细化的指南,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升级版,明确算法定价、数据使用、独家交易等行为的合规边界,引导企业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
第二,提升执法技术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开发智能化的监测预警系统,利用网络爬虫、数据挖掘、模型分析等手段,主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垄断行为线索。同时,探索建立“数据沙箱”制度,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允许执法机构在隔离环境中对平台算法进行反事实模拟测试。
第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所有涉及平台经济的政策文件,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防止政策洼地演变为监管洼地。
第四,推进国际反垄断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竞争规则的制定,加强与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的反














